退休人員再聘期間不再享受全部勞動者權利

      達到年齡退休后再就業(yè),是否享受全部勞動者權利呢?福建省龍巖市一個案例表明,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蘇某原是福建龍巖市某除塵設備公司員工,于2002年5月辦理了退休手續(xù),并享受退休待遇。同年7月蘇某被
某服裝廠聘為倉庫管理員,并簽訂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蘇某在聘用期間的月工資為800元,未再作其他約定。

      2006年4月,服裝廠以蘇某年紀大,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為由,將蘇某解聘。蘇某認為服裝廠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以其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為由,單方將其解聘依據不足,因此訴請要求服裝廠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

      該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蘇某受聘于服裝廠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享受退休待遇,其訴訟請求不屬于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調整的范圍,遂判決駁回了蘇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蘇某不服,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主審法官介紹,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guī)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60周歲,因此法定60周歲的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的勞動年齡依據是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所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一個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的人如同一個未達法定勞動年齡的人一樣不應再從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更不能像一個正常的勞動者那樣享受全部的勞動權利,尤其是勞動者的勞動保險權利,否則將對其他勞動者的就業(yè)造成社會不公。

      法官分析說,因為退休人員每月從社會保險基金中領取退休金,并享受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同時又占據著一個現任工作崗位,享受該崗位的勞動報酬,這種退而不休的就業(yè)形式對其他需要工作崗位賴以生存或養(yǎng)家糊口的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但我國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yè)未作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yè)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法官說,為最大限度避免社會分配不公,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zhí)行,即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解除聘用關系后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意見》也規(guī)定,職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即使勞動合同期限未滿也應終止勞動關系,不發(fā)經濟補償金,享受退休待遇。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述案例中蘇某作為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崗位上付出了勞動,應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yǎng),因此蘇某要求服裝廠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依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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