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試用期內不發(fā)放工資,這種行為合法嗎?

    讀者王某來信咨詢:他于今年元月份在某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在按公司要求繳納了500元的保證金后,王某開始上班(未訂立勞動合同)。6個月以后,王某因本人原因要求辭職,公司批準了王某的辭職申請,但卻扣發(fā)了王某七天工資,同時拒絕退還500元的保證金,理由是:1、七天是試用期,試用期期間不應發(fā)放工資;2、王某本人提出辭職,不退還保證金。另外,公司沒有給他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王某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答: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1、違反了《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秳趧臃ā返谑鶙l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王某在進入該公司工作之前,雙方應按《勞動法》及《貴陽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合同期內可依法約定試用期)、工資待遇、工作崗位等內容。企業(yè)應將簽訂好的勞動合同報勞動部門進行鑒證,以確保勞動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違反了工資支付和試用期的有關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6]354號文件規(guī)定: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須按雙方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在王某已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該公司以試用期為由扣發(fā)其七天的工資,屬無故克扣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

    3、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間,該公司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不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錯誤的。

    4、違反了關于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嚴禁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的決定。勞部發(fā)[1995]309號文件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該公司在與王某建立勞動合同時收取保證金,事后又以王某提出辭職為由不退還其保證金,已嚴重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

    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看,王某所在公司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并且已嚴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權益。應依法糾正:(1)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并且按照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532號文件第六條規(guī)定,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的賠償金;(2)為王某參保并補繳王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3)將違法收取的保證金退還王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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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22:49:35